发布者:刘亮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16日 7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X因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委托南阳市内乡县飞龙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陶XX作为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向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主张,由于被告谢XX(司机)和XXXX(物流公司)的货物倾斜,导致其在重新装卸过程中受伤,因此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其因劳务受伤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68620.0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被告XXXX委托北京XX的律师刘XX作为其特别授权代理人进行辩护。XXXX辩称,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且XXXX与第三人杨XX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因此不应当承担原告的损失。
被告谢XX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且其与案涉货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侵权行为应由所有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人王XX和杨XX分别陈述了自己的立场,均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杨XX与被告谢XX及XXXX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且XXXX作为定作人,未对定做、指示或选任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杨XX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758元。
本案中,原告代理人面临的主要挑战是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以及被告在定做、指示或选任过程中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定作人有过错。
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仔细分析案件事实,明确法律关系,并收集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律师也应向客户清晰解释可能的法律后果,包括败诉的风险。本案提醒律师在处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时,要特别注意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以及定作人责任的界定。此外,律师在代理过程中还应关注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以及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法律关系,从而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