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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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刑事辩护律师刘艳敏分析股东把公司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吗?

作者:刘艳敏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次举报
2026-08-13

很多合伙开公司的老板都会有一个误区,觉得公司是自己出钱开办,又是股东,公司账户里面的钱可以随便转到个人账户。辽宁刑事律师刘艳敏主任也遇到这类情况,不少股东就是因为公私账目分不清,简单的资金往来最后变成刑事案件。刘主任认为,并不是钱从公司账户进到股东个人账户,就是职务侵占罪,公司在法律上属于独立的主体,公司账户里的资产,不等同于股东个人的钱。

一、持股不等于可以随意支配公司资金

按照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达到标准的行为。首先要看这位股东在公司里面有没有实际职务,如果只是单纯持股,不在公司担任管理、审批、经手资金这类岗位,没有职务便利,不满足这个犯罪的主体条件。可现实当中,大部分大股东都会掌握资金审批权限,就满足了职务便利这一项前提条件。刘主任觉得,如果是百分百持股的一人公司股东,把公司资金拿来归个人使用,没有走合法流程,也会有被认定刑事犯罪的风险,不能拿“公司是我自己的”当做免责理由。

二、怎么区分普通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

刘律师提到,最核心要看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的想法。如果转出去的这笔钱,做了财务记账,有相关记录,股东也有还款意愿,资金后续用于公司经营开支,这类情况大多属于股东和公司之间的民事借贷,属于经济纠纷,反过来,股东瞒着其他股东,不做账目登记,私自划转公司资金,拿去偿还个人债务、个人消费,没有归还的打算,这种情形就容易往职务侵占罪方向定性。

三、企业经营需要避开的资金风险行为

刘律师提醒合伙创业的朋友,几种高风险行为尽量不要去做。第一种,股东随意把公户资金转到个人银行卡,不写借条,也不登记账目;第二种,通过虚构合同、虚假报销的方式,私自把公司资金转移到个人名下;第三种,公司经营已经出现债务危机,还把公司剩余资产转移到个人账户,造成公司无力对外还债。这些行为如果留下证据,就很容易引发官司。反过来,股东为公司垫付各类开支,之后从公司拿回垫付款,只要凭证齐全,就不属于侵占公司财产。遇到股东私自划转资金,也不要直接就认定为犯罪,优先核对财务账簿,区分到底是民事争议,还是刑事范畴的行为。

四、结语

刘主任提醒企业经营者,要把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分开,公户私户不要混用。股东和公司之间如果发生资金往来,借款、分红、归还垫付款,尽量留存书面材料,做好财务记载。遇到股东之间财产争议,首先通过民事诉讼、公司内部治理等途径解决,要是遇到刑事报案的情况,要整理好完整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刘艳敏,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现政协皇姑区第十六届委员会委员;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实践教学导师;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1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取保候审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
1210120********57 刑事辩护、职务犯罪、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