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女)与王某(男)在大学期间确立恋爱关系,毕业后二人即结婚生子,因为孩子出生后无人帮忙照看,李某便辞去工作专心相夫教子,王某则负责赚钱养家。孩子五岁时,二人却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吵架,已经无法正常沟通交流。王某因此提出离婚。李某同意,但认为自己常年照顾家庭,没有参加工作,一旦离婚就会出现无法负担房租和日常基本开支的状况。而王某工作稳定,收入较高,因此要求王某在离婚时给予一定的帮助。那么,李某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说法】
《民法典》第1090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条是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规定,离婚经济帮助,是指当存在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侵害。本条在基本保留《婚姻法》第42条的基础上,增加以另一方“有负担能力”作为经济帮助的给付条件,同时删去“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帮助的条件。另需注意的是,民法典删除了婚姻法中就帮助形式的限制,这种帮助可以金钱的形式实现,也可以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形式实现,体现出帮助途径的多样化和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另外,不以一方在婚姻生活中有无有过错、尽义务多少、哪一方提起离婚为前提,具有纯粹的救济性质,体现民法典对婚姻中弱势一方的关怀。
本案中李某离婚时生活困难,不能维持基本日常开销,那么在王某有能力的前提下,双方在离婚时可协商如何帮助李某度过困难时期。若协议不成的,还可通过诉讼离婚,请求法院判决王某应对李某做出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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