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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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领养孩子应该符合哪些条件?

发布者:徐波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340人看过



 

案例

2010年,王某和刘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521日,双方办理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感情甚好2016年,结婚好几年的小夫妻还是一直没能有自己的孩子,夫妻俩甚是发愁,双方父母也一直为此事担忧不已。经检查发现王某体质特殊,怀孕率极低,也就是说夫妻俩很难有自己的孩子,眼看已过而立之年的夫妻俩,决定收养一个孩子,同时也得到了双方父母的一致同意,一家人都期盼能有一个新成员的到来,却不知道收养孩子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说法

民法典1098条规定,收养人应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本条是关于收养人条件的规定,其中列举了收养人收养子女时需要符合的5条件,只有在抚养人同时符合该5条件时才可以收养子女。本条法律源自于《收养法》第6条的规定,在该规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项条件,即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从收养人的人格品性和遵纪守法方面提出要求,强化对被收养人的利益保护。将收养人须“无子女”修改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在第2项条件中增加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要求,体现了对被收养人权益保护的重视。

本案中王某和刘某夫妻二人均已满30岁且没有子女。有稳定工作,收入状况良好,完全有抚养和照顾被收养人的能力和水平。平日里夫妻俩感情甚好,双方父母都为高知分子,对夫妻二人收养孩子表示支持,不存在违反乱纪的行为,也能为被收养人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学习氛围,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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