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老张的独生子长期在美国留学、工作,老张的身边只有保姆长期陪伴,给予了他无微不至的关照。老张是一个注重感情的人,考虑到保姆照顾他多年,又无儿无女,担心自己百年后保姆无处安身,故留下一份遗嘱:自己名下房屋留给其独生子,保姆可以一直居住。但是老张走后不久,保姆却将房子转租给了他的外甥,并且打算将来死后也签订一份遗嘱,把老张的房屋居住权留给外甥。那么,老张保姆出租房屋和转让居住权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呢?
【说法】
最新出台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的设定方式包括两种:一是双方当事人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办理居住权登记;二是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公民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但居住权不得转让 、继承。本案老张通过遗嘱方式为保姆设立房屋居住权是合法有效的,老张的保姆取得的是房屋居住权,而非所有权,只能自己居住使用,往外出租和订立遗嘱转让居住权的行为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