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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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的社会效应

发布者:徐波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476人看过


最近这些年出现了很多冲动离婚的情形。建议说一个冲动离婚的案例,

还有一些人离婚是因为看到公共政策的改变,像前几年限购政策出台以后,很多夫妻去“假离婚”,当然法律上是没有“假离婚”的。这些离婚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这样的公共政策也容易导致冲动离婚。

 我认为,设置离婚冷静期对于避免冲动型离婚是很有意义的。

婚姻并非儿戏,两人能走到一起结婚真的很不容易,不管有没有孩子,双方当初肯定都是投入了很多情感在,如今婚姻走到了破裂,不仅仅是你对我错和谁负多少责的问题,更多是需要反省为什么会走到今天这步。冷静期应该就是让你们直面你的内心,为什么要离婚?离婚的目的是什么?什么导致了你们婚姻失败?如果你想通了这个问题你还是要离婚,那我劝你果断干脆。然而我们中国很多人闪婚闪离,婚姻的经历没有使人长大,只是收获了两本证件,这又有什么意义!之前婚姻失败你没有去反省,你能保证下一任不会重蹈覆辙?

成年人都是有自我判断能力,就算真的走不下去了,那么冷静一下沟通,把双方情感伤害降到最低,尤其是双方父母,爱你们的人会支持你们的决定的。

另外尤其是对于有孩子的家庭,因为要考虑到孩子将来的成长,所以如果不是重大问题,夫妻双方有个完整的家庭是对孩子最好的成长环境,

“婚姻冷静期试点”——四川安岳县 ,拟登记离婚的夫妻在冷静期过后超4成未离。还有上海、河南等地的试点也取得类似的效果。

 当然,离婚冷静期,最主要还是避免冲动型离婚。对于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或者偷偷转移夫妻财产等比较恶劣情形的,我认为离婚冷静期就没有太大意义,立即办理手续最好不过了。

因此,我建议,离婚冷静期不能一刀切,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离婚冷静期适用条件和范围,确保其施行有更明确的边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可见离婚冷静期只适用协议离婚,不适用诉讼离婚。

适用冷静期的几种情形举例:

1.对于结婚时间很短的或者有过离婚经历的以及在一定期限内曾反复结婚离婚的夫妻,为避免他们草率离婚,就不妨适用离婚冷静期;

2.对于有未成年人子女的夫妻,出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样可以适用离婚冷静期。

3.对于一方因特殊生活困难而难以独立生活(如丧失劳动能力)的夫妻,基于夫妻间的互相扶养义务,也可适用离婚冷静期。

不适用冷静期的几种情形举例:

1. 对于存在家暴、虐待、遗弃等恶劣行为婚姻;

2. 对于存在吸毒、赌博屡教不改行为的婚姻;

3. 对于出现婚内出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的婚姻。

只要一方提出对方有以上行为的证据,证据确实充分的话,就应该立即办理离婚。

  对民政部门来讲肯定会增加工作量,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离婚的难度,更是无形中使得本来一次就可以完成的离婚登记,变成当事人来回要跑两次,耗时一个月以上,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都必然会增加,也增加了协议离婚过程中的变数与风险,甚至不排除当事人在协议离婚中利用该条款的规定来恶意拖延以争取离婚谈判中的优势地位。

    未来,是否会有更多的人优先选择“诉讼离婚”,而非“协议离婚”,进一步加剧现有司法资源的紧张,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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