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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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期间子女被他人收养的效力问题

发布者:徐波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2248人看过

 

【案例】

王明与张莉结婚后生育女儿王虹,后王明因意外事件失踪多年,被宣告死亡不久张莉因病去世,王虹被好心人卢某夫妇收养,并在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多年后王明重归故里,申请撤销宣告死亡判决,并主张卢某夫妇的收养无效。此时,卢某夫妇应该怎么办?

 

【说法】

宣告死亡期间子女被他人收养后,被宣告死亡人王者归来的情况较为罕见,但是不可避免可能会发生类似案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被宣告死亡后,其人身关系因宣告死亡而消灭;撤销死亡宣告后,因合法收养关系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

收养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收养行为即有效。

在宣告死亡期间,子女经合法手续被他人收养的,子女与收养人形成父母子女关系,与亲生父母之间不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关于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收养的效力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民法通则》曾规定,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如果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民法总则》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删除,限制了收养关系解除的随意性。《民法典》进一步将“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修改为“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所以,在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收养形成的收养关系保护力度逐渐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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