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63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这一条文是对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清偿顺序的规定。
与本法第1123条关于“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的规定相一致。
首先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是因为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数额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予以清偿。所谓按比例,是因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效力相同,不存在先后顺序。
遗赠扶养协议的抚养人接受遗产是有对价的,因此不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民法典》第1159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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