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屣)也。”继承权也是一个人的权利,不管出于何种目的,继承人可以行驶或放弃继承。由于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一般都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近亲属,为亲属间的和睦团结,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放弃继承不能“口说无凭”,要立字为据,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要有有据可查的书面形式。口头说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