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是指通过遗嘱而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自己的遗产交付信托,就是遗嘱信托。遗嘱继承的特点是在委托人死亡后才生效。
遗嘱信托的功能包括:一是能够很好的解决财产传承问题;二是能够减少因遗产产生的纷争。
遗嘱信托包括三方当事人:一是委托人,即被继承人;二是受托人,即具有理财能力的律师、会计师、信托投资机构等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三是受益人,即继承人。遗嘱信托的受益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
《民法典》的《继承编》首次将遗嘱信托写入法律,意义重大,是对现实需求的法律回应。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是遗嘱制度的一大突破:确立了遗嘱信托的合法性。
现行《继承法》对遗嘱信托一直是空白,但在司法实务中已经有法院判决对遗嘱信托的效力予以肯定。此条新增规定为法院裁判和规范当事人的遗嘱行为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遗嘱信托可以解决很多难题,可以利用遗嘱信托实现财产的定制传承。例如子女残疾、未成年或者败家子女,从父母处继承的财产,由于他们没有管理财产的能力,他们所继承的财产很可能遭到侵占或被挥霍。此时父母可以通过遗嘱信托的方式,指定所信任的人或机构担任受托人,随着子女的成年或思想成熟,逐步把财产交给子女管理。再比如,夫妻双方有一方离世,如果把财产留给在世的一方配偶,会担心配偶再婚后把财产转移,此时可以通过遗嘱信托的方式,把财产的使用权留给配偶,在配偶去世后再将财产指定给子女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