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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您了解《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

发布者:徐波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3088人看过

        之前的《继承法》对于遗产管理人制度并没有很明确规定。《民法典》从1145-1149条五个条文对遗产管理人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可以说在我国法律上正式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管理人,是指对死者遗产负责保存和管理职责的人。遗产管理人的重要性在于,当被继承人死亡时,自己已经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遗产管理人就是代表被继承人的意思,保存和管理被继承人的遗产,防止其遗产被他人侵夺或者争抢,使被继承人遗嘱指定的或者法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遗产或者取得遗产权利的实现。

民法典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职责范围、责任等方面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对遗产管理人提出了一些条件。

一、遗产管理人产生方式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二、遗产管理人职责范围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可以看到,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的区别:

第一,适用范围不同。遗嘱执行人只能适用遗嘱继承的情况,而遗产管理人还可在法定继承、遗赠、无人继承遗产等所有继承事件中设定;

第二,产生方式不同。遗嘱执行人的确定有以下三种:

一是由被继承人生前在遗嘱中指定;

二是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不能执行医嘱的,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

三是在没有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没有法定继承人能执行遗嘱时,由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开始地的基层组织为遗嘱执行人。在遗产管理制度中,遗嘱继承的遗嘱执行人同时也是遗产管理人,在法定继承和无人继承遗产中也可以设立遗产管理人。在法定继承中,遗产管理人可以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在特定情形下,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三,担任条件不同。遗嘱执行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遗产管理人在个别情况下,可能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例如,在仅有一个继承人而该继承人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该继承人是法定的遗产管理人。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遗产管理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遗产管理行为则应的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允许。

三、遗产管理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遗产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即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侵权责任。

遗产管理人应当有违反其遗产管理职责的行为,履行职责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超出法定职责范围

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的财产损失

遗产管理人违反其遗产管理职责行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的财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遗产管理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存在的是一般过失,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四、遗产管理人有权获得报酬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遗产管理人提供的遗产管理服务,可以是有偿服务,也可以是无偿服务。

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可以参照律师收费标准确定报酬,也可以双方约定报酬数额。

遗产管理费的清偿顺序排在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人的债务之前,地位优越,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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