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乘客按价购买车票时,即与承运公司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为乘客提供车票是承运公司应尽的义务。客运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为乘客提供服务,然而,客运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擅自变更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向乘客提供车票即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是一种违约行为。对于这种情况,《民法典》规定:“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因此,如果公交车不提供车票,乘客可以依法要求退还车票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二十一条 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