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货运合同中,当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取货物时,承运人可以依法将货物进行提存。对此,《民法典》明确规定“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可见,在两种情况之下承运人享有提存权:(1)收货人不明;(2)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承运人将货物送到目的地便完成了合同义务,如果收货人不来提取物,承运人为保管货物便会影响其他业务的履行,为此法律作出了上述规定,赋予承运人将货物提存的权利。如果货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八百三十六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三十七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