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发包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若发包人未按时提供相应材料,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相应损失。双方订立合同后,应当本着顺利完成合同的目的,为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便利。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一方应当提供资金、技术、场地等相应材料的,应当及时提供,若该方当事人无理由没有提供对方当事人所需要的相关材料,便是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