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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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没告诉承运人有关货物的真实情况,结果货物受损,谁来承担责任?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12月11日|分类:人身损害 |730人看过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想督促托运人如实告知所承运货物的信息,以便承运人及时做好准备,在运输途中确保货物完好无损,最终到达收货人手中,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六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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