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也就是说。法律赋予发包人随时对工程作业的速度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为的是在检查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工程的施工不符合要求或违反合司约定时及时进行改正,这样既可以避免耽误工期,也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能顺利完成。发包人对工程作业的检查一般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委派具体管理人员作为工地代表,发包人委派工地代表后,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另一种是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检查。对于一些国家规定强制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当委托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发包人在检查时,承包人应该接受检查,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方便。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还应该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月份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施工进度报告表、工程事故报告等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