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一般而言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出租人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合同双方也可以约定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所权归承租人所有。如果合同双方约定租赁期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租金义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则出租人可以将租赁物取回自行处置,处置后所得价款不足以弥补出租人的损失的,出租人还可以要求承租人补足;处置后所得价款高于出租人的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返还。也就是说,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所得超出租金债权部分,是出租人多得的利益,应返还给承租人,或者充抵承租人支付的损害赔偿金,不足部分仍应由承租人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七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