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据此,承租人承担维修设备,排除其故障的义务。因为租赁物虽为出租人所有,却是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的,所以承租人对租赁物有妥善保管、使用的义务。同时,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一般不负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却享有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收回租赁物加以使用或处分的期待利益,所以,为保障出租人该期待利益的实现,承租人不仅应妥善保管租赁物,而且负有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四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七百四十九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百五十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