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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有质量缺陷,出租人要承担责任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2125人看过



 

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由此可知,一般情况下出租人是不承担租赁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这是因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种类、性能、规格、型号以及供货商均是由承租人自己选定,然后出租人再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因此,此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则显失公平。但是,此条款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即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情况下,出租人是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租赁物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且出租人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承租人依照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四条、第七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在承租人选择出卖人、租赁物时,对租赁物的选定起决定作用的;

(二)出租人干预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选择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

(三)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

承租人主张其系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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