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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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租赁物归谁,怎么办?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1421人看过


 

法律分析:《民法典》明确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同时本法还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据此,在融资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仅享有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若合同中对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问题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通过补充确定其归属,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进行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七百五十七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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