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由此可知,承租人有权要求出卖人直接向其交付标的物,出卖人不得拒绝,这是因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往往是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的。出租人缺乏对租赁物进行判断检查的能力。鉴于此,实际生活中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一般并不是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而是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于受领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后应将受领的事实通知出租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