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实际上融资租赁过程中涉及两个合同,一个是出卖人与买受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另一个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因此,融资租赁是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而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要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在这里,需要提醒您的是,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时要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