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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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死亡后,委托合同是否还须继续履行?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471人看过



 

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可见,委托人或者受托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任何一方无权强迫对方继续履行委托合同。那么,受托人去世是否就意味着委托合同自然而然地被终止呢?对此,该法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同时,该法规定:“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摄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可见,受托人死亡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在一般情况下,委托合同就应当终止。受托人的继承人负有告知义务和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九百三十四条 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九百三十五条 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九百三十六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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