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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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受托人的义务有哪些?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471人看过


 

法律分析:关于法律规定的义务,《民法典》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由此可见,受托人负有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该法也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需要转委托的除外。”可见,受托人负有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经过委托人的同意后,才可以转委托。除此之外,该法还规定受托人负有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的义务;还规定了受托人负有将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九百二十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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