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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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了一些费用,可以向委托人要利息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1076人看过



 

法律分析:有权。《民法典》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也就是说,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如果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了必要的费用,那么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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