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作为承揽人无权擅自转让承揽工作给他人,其应当对第三人的工作成果负责。合同具有相对性,有效成立的合同一般只约束当事人双方,基于此,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自己完成承揽任务。《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承揽人的义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知,承揽人应当自己完成承揽工作,如果将自己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他人完成是要对第三人的工作成果负责的。而且,擅自转让就是违背合同约定的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此时定作人可以基于此解除该承揽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