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法典》对仓储合同中货物的存储期限进行了规定,即在储存期限届满时,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借仓单去提取货物。在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提货时,保管人不仅可以加收仓储费,还可以催告存货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取。如果存货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仍然不提取的。保管人就可以将仓储物进行提存。因此,在超市超过期限不提取货物时。您可以在其提取货物时加收仓储费,也可以催促超市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取货物。如果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将货物提走。您便可以将这些生活用品放到提存机关进行提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九百一十六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