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存货人超期不来提货,催促后还以各种理由敷衍,保管人应该怎么办?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8日|分类:债权债务 |855人看过



 

法律分析:《民法典》对仓储合同中货物的存储期限进行了规定,即在储存期限届满时,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借仓单去提取货物。在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提货时,保管人不仅可以加收仓储费,还可以催告存货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取。如果存货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仍然不提取的。保管人就可以将仓储物进行提存。因此,在超市超过期限不提取货物时。您可以在其提取货物时加收仓储费,也可以催促超市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取货物。如果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将货物提走。您便可以将这些生活用品放到提存机关进行提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九百一十六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