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承揽人擅自更换材料,是违约行为,因此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所当赔偿。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当忠实履行合同义务,这是合同的基本要求。《民法典》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该法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由此可知,在承揽合同中,可以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也可以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材料,但不管是哪方提供材料,都应当遵循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约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保证材料质量,并且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材料;约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约定提供相应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四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