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的,原来的租赁合同还算数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1062人看过



 

法律分析:是继续有效的。因为《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同时也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如出租人。”由此可知,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如果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而出租人又没有提出异议,那么原来的租赁合同是继续有效的,只不过双方的合同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如果要求解除合同,要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