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是继续有效的。因为《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同时也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如出租人。”由此可知,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如果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而出租人又没有提出异议,那么原来的租赁合同是继续有效的,只不过双方的合同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如果要求解除合同,要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