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即使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知道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其仍然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对此,《民法典》规定,一般情况下,在承租人事先不知情时,如果非因承租人的原因而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是可以要求出租人减少租金,甚至不支付其租金的。在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时,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另外,该法也规定,即便承租人事先知道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如果其危及了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