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的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在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之下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其又称为先买权。《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第二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在出卖房屋时应当先通知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的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