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这个案子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关于孳息的归属。所谓孳息,是指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针对买卖关系中孳息归属的问题,《民法典》明确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也就是说,签订了买卖合同后,若标的物在没有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应由卖方所有;若标的物是在交付之后才产生的孳息,应归买方所有。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这个案子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关于孳息的归属。所谓孳息,是指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针对买卖关系中孳息归属的问题,《民法典》明确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也就是说,签订了买卖合同后,若标的物在没有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应由卖方所有;若标的物是在交付之后才产生的孳息,应归买方所有。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