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也就是说,从公平原则角度出发,出卖人按照约定将货物送至约定或法定地点,就已经履行完自己的约定义务,因买受人自己的原因且事先未告知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按时取货,致使货物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对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日起由其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