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商品在检验期、质保期、合理期间内存在质量问题,而当买方要求卖方维修时卖方未按要求予以维修或者因情况紧急,买方自己或通过第三人修理了商品,支付了维修费,那么当买方主张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时,法院应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买受人在检验期限、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