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当事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可以约定质量保证金。根据合同的公平原则,一旦货物质量出现问题且卖方未及时解决,致使严重影响了货物价值或使用效果的,那么买方可以拒绝支付剩余货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法同样规定了,买方依据约定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一旦商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问题,而又因为卖方不能及时解决质量问题导致商品的价值或使用效果受到了严重影响,买方可以拒绝支付剩余货款。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