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虽然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订购书、意向书等预约合同并不是正式的书面合同,但是双方在签订预约合同后,均为达成正式合同做准备,为此均付出了一定的代价。如果因一方迟迟不签订正式合同而导致另一方受损,那么根据平等原则,过错方应对受损方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且约定了订立正式合同的期限,一方却迟迟不履行订立合同的义务,导致一方受损的,受损方向法院申请对方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