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出卖方出卖需要经过运输的货物,在合同成立时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货物已毁损、灭失,却未告诉买受人,买受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出卖方承担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法院会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