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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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订书面合同,怎样证明买卖关系是存在的?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939人看过



 

法律分析: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实际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可以推定双方之间建立了事实合同。所谓事实合同,是指民事主体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者准法律行为相互达成缔约合意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而成就的合同。《民法典》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来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当事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一方有证据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那么法院就会结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相关证据,来判断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根据您的描述,您与甲饭店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您可以向法院提供送货单以及结款单作为证据,证明你们之间存在买卖行为,而法院会结合你所提供的送货单以及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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