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订立合同中,很多人都会将“定金”与“订金”相混淆。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它具有担保合同实现的作用。给付定金的一方为给付方,接受定金一方为接受方,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人们更多将订金作为预付款,如果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不发生丧失或返还双倍预付款的后果,仅作为损害赔偿金而存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商家以错误的理解诱导消费者签约的恶意行为,尽管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其实际结果却是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对于这种鱼目混珠的行为,我们一定要看清楚,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