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关于违约金的赔偿数额《民法典》作了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违约责任是为确保合同当事人如约履行合同所订,并非带有强烈的惩罚色彩,因此违约金能够起到督促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即可,如果违约金过高,对违约方来说有失公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