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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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可以随便约定损失赔偿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538人看过


 

法律分析: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允许双方对违约责任自由协商,但对违约责任的赔偿也不是“漫天要价”、没有限制。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违约方赔偿的范围应当在因其违约给未违约方所造成的损失的范围内,既能赔偿未违约方的损失,又不致使违约方赔偿的数额过分高于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赔偿损失也是在一定的范围之内的,其并不是“无限”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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