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您与李师傅订立的合同中合同标的为装修店面,属于非金钱债务。所谓非金钱债务,是指除了金钱作为标的的债务之外的债务,这类债务的标的包括金钱以外的物、行为和智力成果。《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实际中有很多的非金钱债务是不适合实际履行的,有以下三种情形时,不得请求继续履行:(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明文规定不适用继续履行,如情势变更时,如果继续履行则显失公平,而责令违约方只承担违约金责任或赔偿损失责任。(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继续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比如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过了履行期再要求履行只会增加履行人的负担。在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由技术水平较高的李师傅负责您店面的装修,该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质,如果您指定由李师傅帮您装修,而李师傅又不能履行合同,您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李师傅向您确保由孙师傅帮您装修也能达到您的要求,使合同能够如约完成,您对此表示同意的话,更换合同的履行义务人也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