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可见。符合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要求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且债权债务均到期、债权、债务种类、品质相同。具备这些要件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那么,当事人双方不愿意抵销的,法律是否允许双方约定可以不予抵销?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符合法定抵销条件的债权不得抵销、该约定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