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针对您关心的问题,《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另外,该法也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可见,即便合同被解除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宣告终止,当事人依然可以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要求另一方采取恢复原状等补救措施;如果给守约方造成了损害,守约方还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同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清理条款及解决争议条款依然有效,并不会因为合同的解除而失去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