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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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对彼此都有债务,债务均到期后能抵销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395人看过



 

法律分析:债务的抵销是能产生合同权利义务灭失效果的情形之一。《民法典》对合同抵销作了详细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由此可以推断出合同抵销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1)双方需要互负债务,互享债权,这是双方能够行使抵销权的前提条件。(2)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这要求必须是合同标的性质、种类、品质相同。(3)主张抵销的债务必须均已届清偿期。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债权用作抵销,否则相当于强令债务人提前清偿。(4)双方抵销的必须是能抵销的债务,这就排除了性质上不得抵销和法律规定不得抵销及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例如,某公司之前欠华夏工程有限公司10万元工程款,现在华夏工程有限公司欠该公司5万元货款,双方互负到期的债务,且该债务种类相同都是货币,不存在不能抵销的情形,满足债务抵销的条件。因此,华夏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要求与该公司在5万元范围内抵销的请求是合法的,该公司应当另外支付给对方剩余的工程款5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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