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业合并并不会导致之前签订的合同权利义务的灭失,合同应由合并后的法人继续履行。企业合并是一种正常的企业经营状况,由于合并后的组织形态不同可以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前者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成为一个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被合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后者是指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后,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另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管哪种形态的合并,合并后的法人都应当概括承受合并前企业的权利义务,即应履行合并前签订的合同。《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