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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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货款到期,债权人能代替债务人去收钱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291人看过


 

法律分析:债务人息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这种权利称为代位权。《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息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说明代位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息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刘某欠您3万元到期不能偿还,但对沈某却有3万元货款没有收取,有损您债权的实现,依据上述法条的规定,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沈某偿还3万元的货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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