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因提前履行合同给债权人增加费用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相应责任。标的物在交付之前,除法律规定的以外,由债务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