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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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指导价升高,合同事先约定的价格也要升高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440人看过


 

法律分析:《民法典》就政府指导价格对合同标的物价格的影响作出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严格遵循合同中的规定。如果履行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仍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由该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违约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还要支付对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依据本法规定,在逾期履行期间,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发生变化的,违约一方应当承受差价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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