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关于要约是否可以撤销,《民法典》规定,要约人可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撤销要约。但是,该法第十九条又规定,在出现两种情况时,要约不能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据此可知,一般情况下,只要要约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就可以将要约撤销。根据您所说的情况,你们公司与超市有长期的业务往来,在超市发出要约之后,您的公司是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所以,属于不能撤销要约的第二种情形。因此,超市是不能在此种情况下撤销要约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